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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的量刑建议,能否通过辩护律师的辩护将被告人的量刑降下来呢?

作者:时间:2023-11-23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2176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检察院的量刑建议,能否通过辩护律师的辩护将被告人的量刑降下来呢?

——郑州金水法院判决李某某猥亵案

 

【裁判要旨】

在刑事诉讼中,法院量刑一般会充分考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范围,然后根据案件的情节(包括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法定情节即法律明文规定在量刑时必须予以考虑的情节,酌定情节即犯罪动机、手段、环境和条件、造成的损害结果、犯罪人的个人情况和一贯表现、犯罪人犯罪后的态度等),在其中从轻或从重量刑。

 

【检察院指控】

 

2020年X月XX日XX 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郑州市金水区XX路与XX路交叉口向东200米路北“XXXXXX”店内,趁被害人李某某写作业之际,先后两次从被害人身后采用手摸胸部的方式实施猥亵。被害人母亲当天报警。

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人李XX、XXX的证言,辨认笔录,受案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以猥亵et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

 

【辩护意见】

 

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猥亵et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本律师作为李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从轻处罚。

 

【审理查明】

 

2020年X月XX日XX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郑州市金水区XX路与XX路交叉口向东200米路北“XXXXX”店内,趁被害人李某某XXX之际,先后两次从被害人身后采用手摸胸部的方式实施猥亵。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人李XX、XXX的证言,辨认笔录、照片及说明,现场指认笔录,受案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裁判】

 

被告人李某某猥亵et,其行为已构成猥亵et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猥亵et罪罪名成立,要求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et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应在上述法定量刑幅度内处罚。

 

被告人李某某猥亵et,依法从重处罚;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猥亵et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办案感悟】

 

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不是随随便便想当然定的,承办检察官是根据所涉罪名结合法定量刑档次和具体量刑情节算出来的,并且内部还要呈报审批,如果已经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除非有新的量刑情节,否则是很难更改的。所以量刑协商一定要在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前进行,而不是在签订之后再反悔。

 

但如果检察院的量刑建议设有幅度区间的话,辩护律师仍可以通过辩护将量刑建议降下来的。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et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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