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2民初4511号
原告:郑X,男,汉族,1984年6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韩公渡镇永泰居委会
委托代理人:李X,湖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XX,湖南XX律师。
被告:湖南省XX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荷花园街道XX2410。
法定代表人:聂XX,总经理。
原告郑X与被告湖南省XX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登记。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郑X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郑X承担。
审判员 谭今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彭XX
书记员康XX
附:裁定引用法律条文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