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21民初7388号
申请人:阮XX,男,198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湖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XX,湖南XX实习律师。
担保人:华安XX公司,营业场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88号天健芙蓉XX20、21层。
负责人:李XX。
被申请人:郑X,男,1984年6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被申请人:阮XX,女,198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阮XX与被申请人郑X、阮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阮XX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郑X、阮XX银行存款110384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华安XX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603110XXXX021000××××-000)为申请人阮XX的财产保全申请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阮XX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郑X、阮XX银行存款110384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姚 芳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鲍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