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21民初7388号之一
原告:阮XX,男,198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湖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XX,湖南XX实习律师。
被告:郑X,男,1984年6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被告:阮XX,女,198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原告阮XX与被告郑X、阮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原告阮XX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阮XX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阮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08元,减半收取1254元,由原告阮XX负担。
审判员 姚芳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鲍XX
书记员鲍XX(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