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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XX与郑X、阮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作者:时间:2024-01-26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551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21民初7388号之一

原告:阮XX,男,198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湖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XX,湖南XX实习律师。

被告:郑X,男,1984年6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被告:阮XX,女,198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原告阮XX与被告郑X、阮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原告阮XX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阮XX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阮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08元,减半收取1254元,由原告阮XX负担。

审判员  姚芳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鲍XX

书记员鲍XX(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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