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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婴幼儿治疗期间死亡,哪家医院的错?

作者:时间:2023-09-22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594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经审理查明,程1与陈某系夫妻关系,程某系二人之女,出生于2021519日。202224日,程某至H县中医医院就诊,H县中医医院DR检查诊断报告书载影像所见肺纹理紊乱、模糊,肺野内未见具体实变,心膈无特殊,诊断意见为支气管病变,H县中医医院建议住院,陈某拒绝住院治疗。2022 312日,程某因咳嗽伴吼喘2天,加重伴呼吸困难1入住H县中医医院,H县中医医院以支气管肺炎收住院,体格检查可见点头呼吸、三凹征,双肺呼吸音粗,可闻及明显湿罗音及少许哮鸣音,HR130/分,律齐,无杂音,腹软。入院西医诊断为 1.喘息性支气管肺炎并呼吸衰竭 2.重度营养不良;诊疗计划为告病重,氧气吸入,完善相关辅检(含胸片),给予抗感染、抗病毒、止咳化痰、平顺对症治疗。程某于20223 18日出院,出院西医诊断为喘息性支气管肺炎、呼吸衰 竭、重度营养不良伴消瘦。H县中医医院提交了电子病历截图,以说明此次住院要求程某进行DR胸部检查,但程某未进行该检查,该电子病历上载的医嘱时间为312163分,电子病历中用横线将该医嘱予以了划除。

2022328日,程某至H县人民医院进行门诊治疗,DR检查报告单载影像所见两肺纹理增多增粗。两下肺见小片状 阴影。余未见异常,诊断意见为两下肺感染2022629日,程某因咳嗽2天,加重1天至H县中医医院治疗,H县中医医院以支气管肺炎收住院,查体双肺呼吸音粗,可闻及罗音,HR106/分,律齐,无杂音,腹软,给予抗感染、抗病毒、止咳化痰、平喘对症治疗。2022630日上午947分,H县中医医院告知程某家属病情严重,建议转上级人民医院治疗,程某家属要求继续治疗,后于同日出院,出院诊断为1.重症 肺炎并呼吸衰竭 2.重度营养不良。出院医嘱转上级医院进一步诊治。

2022630日,程某因阵咳4天,加重伴喘息1入住武汉xx医院,查体可见吸气性三凹征,口唇发绀,胸廓前凸, 双肺呼吸音粗,可闻及哮鸣音,心律齐,心前区可闻及III/6级收缩期杂音,行床旁彩超提示先天性心脏畸形,于202271日在急诊全麻体外循环下行三房心矫治术+房间隔缺损组织补片修补+三尖瓣成形+胸腔闭式引流术,术后心律不齐、酸中毒,给予呼吸机辅助呼吸、纠酸、血管活性药物辅助循环,给予间断推注肾上腺素、阿托品、碳酸氢钠,心率血压不能维持稳定,经抢救无效于202271日宣布临床死亡。武汉xx医院死亡原因载三房心。死亡诊断载(左房)三房心,急性心力衰竭,急性呼吸衰竭,中央型房间隔缺损,三尖瓣关闭不全,低心排综合征,肺动脉高压重度,重症肺炎,室内传导阻滞,房室传导阻滞,窦性心动过缓,营养不良。关于程某的死亡原因,程1与陈某认可死亡原因是三房心,对于死亡诊断中的相关疾病也认可;H县中医医院和H县人民医院认为程某是死亡 诊断中的多种疾病综合导致死亡,其中也包含三房心。

202224日至202271日,程某自费的门诊费和住院费共计31,537.79。程1与陈某另提交开票日期为202278日的H县中医医院收费票据2张,票据载病案室,金额均为10元;提交开票日期为202271日,购买方名称为程某的药房购物发票,上载物品为医用液体敷料,金额为540元;提交开票日期为20211025日的H县中医医院收票票据2张。

程1与陈某申请对H县中医医院、H县人民医院、武汉xx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损害后果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及过错参与度进行司法鉴定。本院依法委托湖北C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作出C司法鉴定中心[2023]临床鉴字第32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经法医阅片,202224 日H县中医医院 DR 检查电子数据示:双侧胸廓对称稍增宽,中内带纹理增多,部分边缘模糊;外带肺野透亮度增高;上纵膈增宽,右上为主;心脏轻度增大,右心增大为主,心腰略显饱满。2022328日H县人民医院DR片检查电子数据示:双侧胸廓对称度稍增宽,中内带纹理增多,双肺透亮度减低;上纵膈增宽,右上为主;心脏中度增大,右心增大为主,心腰显饱满。认为H县中医医院存在以下过错:高度注意义务不充分,检查及诊断不充分,漏诊、延误诊疗。H县中医医院于 2022 2 4 日对程某进行第一次门诊治疗,程某的影像学片示心脏轻度增大,H县中医医院未进行影像学诊断,且未对心脏进行心电图、心脏彩超等检查并行相关诊断,在 2022312日至318日、629日至630日对程某再次进行复 诊时,未进行相关影像学检查,导致程某疾病未尽早明确诊断且病情变化未得到充分关注。H县人民医院对程某诊疗过程存在以下过错:漏诊,未尽高度注意义务,延误治疗。H县人民医院 3 28 日对程某进行影像学检查,328DR片提示双侧胸廓对称稍增宽,中内带纹理增多,双肺透亮度减低;上纵膈增宽,右上为主;心脏中度增大,右心增大为主,心腰显饱满,但医方仅诊断为两下肺感染,并未对增大的心影进一步检查明确诊断,对程某的病情治疗产生延误。武汉xx医院对程某诊疗过程中采取的治疗措施符合相关医疗规范,不存在过错。H县中医医院和H县人民医院的过错与程某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过错系主要,参与度为 56%-95%(建议为 75%),结合H县中医医院与H县人民医院的诊疗过错大小,建议H县中医医院承担上述过错参与度的60%,H县人民医院承担上述过错参与度的40%。程1和陈某支付了鉴定费 38,000 元。H县中医医院提交了2023524日协和医院、武汉大学中南医院、同济医院的对于H县中医医院202224日胸部平片的会诊意见,其中协和医院的意见为双肺肺纹理稍增粗紊乱,多为小儿憋气不佳所致,结合临床排除外支气管炎可能,右上纵隔旁胸腺影,多考虑为生理性改变,心影大小尚可,双侧隔面光整;武汉大学中南医院的意见为支气管炎表现,请结合临床,右上纵 隔突出影,考虑胸腺影;同济医院的意见为双肺纹理增粗,考虑支气管炎可能,心影大小正常范围。H县中医医院提交了 2023524日同济医院、武汉大学中南医院的对于H县人民医院2022328日胸部平片的会诊意见,其中同济医院的意见为双肺纹理增粗,考虑支气管炎可能,右上者胸腺影突出,气道位置不正,建议必要时胸部 CT 扫描;武汉大学中南医院意见为 双肺间质性改变(支气管肺炎),右上纵隔旁软组织影,增大胸 腺可能,建议短期复查。

另查明,2023 年公布的湖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为42,626元,湖北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84,478元。案件审理中,因各方当事人分歧较大,本案调解未成。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红 安县中医医院赔偿原告 493,754.44 元,被告H县人民医院赔偿 原告 329,169.62
2、判令被告承担 本案的诉讼费和鉴定费。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程某因病至H县中医医院、H县人民医院治疗,H县中医医院、H县人民医院应按照医疗规范对程某进行治疗,程某死亡,经鉴定,H县中医医院、H县人民医院 对程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与程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院依法认定H县中医医院对程某的死亡承担 45%的责任,H县人民医院对程某的死亡承担30%的责任。H县中医医院、H县人民医院认为根据同济医院、协和医院、武汉大学中南医院对 202224日、2022324日胸片的会诊意见,可以反映H县中医医院、H县人民医院无过错,但医院在进行治疗时,应结合患者的症状等对患者可能患有的疾病进行判断 并进行针对性的检查治疗,且同济医院、协和医院、武汉大学中 南医院对202224日和2022328日胸部平片得出的 会诊意见无相关胸片相映证,在进行会诊时亦未听取医患双方的意见,不能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亦不能据此认定C司法鉴定 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中的分析错误,对于H县中医医院、H县人民医院的此项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H县中医医院认为程某2022312日入院时为其开具了胸片的检查项目,系程某自身未进行检查,但H县中医医院未提交证据证明对程某家属提供了要进行胸片检查的相关票据,无法反映是否要求程某进行了该项检查,即使要求进行了该项检查,在程某未进行该项检查的情形下,H县中医医院应对程某家属进行提示,并告知不进行该项检查的后果,H县中医医院未举证证明其尽到了上述义务,对于其此项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因程某死亡所产生的损失如下:
1、医疗费32,077.79,程某 202271日在武汉xx医院治疗,在药房购买的医用液体敷料应系用于程某的治疗,支付的540元应计入程某的医疗费;20211025日支付的医疗费与本案无关,不应计入医疗费损失;202278日H县中医医院出具的票据中的项目并非用于程某的治疗,不应计入医疗费损失;

2、死亡赔偿金852,520

3、丧葬费42,239;以上款项共计926,836.79元,H县中医医院应承担 417,076.56,H县人民医院 应承担278,051.04。程某死亡,对其家属的精神会造成一定损害,本院酌定H县中医医院支付程1、陈某精神损害抚慰金 20,000,H县人民医院支付程1、陈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H县中医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程1、陈某各项损失共计417,076.56元;

二、被告H县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程1、陈某各项损失共计278,051.04元;

三、被告H县中医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程1、陈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四、被告H县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程1、陈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07元,由原告程1、陈某负232元,被告H县中医医院负担1,125,被告H县人民医院负担750元。鉴定费38,000元,由原告程1、陈某负担9,500元,被告H县中医医院负担17,100,被告H县人民医院负担11,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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