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经审理查明,2020 年 4 月 30 日 15 时 30 分,被告马某驾驶鄂 AXXXX 小型汽车与原告王某在XX区XX大道上行 200 米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经H公安局XX区交通大队认定,被告马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王某无责任。
原告王某持续在H第一医院看诊,该医院病历载明:2020 年 5 月 3 日,原告王某主诉撞伤致腰、双下肢疼痛3天。 2020 年 5 月 4 日,原告王某主诉腰伴双下肢疼痛 1 周,1 周前意外撞伤出现腰部、双下肢后侧疼痛、麻木伴间断心慌、胸闷,腰椎 MR2:L2 陈旧性骨折,心电图正常,诊断为腰背痛。2020年5月22日,原告主诉心慌、胸闷3周,4月30日曾有碰撞史,腰部外伤20天。原告王某于 2020 年 5 月 25 日至 6 月 4 日,在H第一医院住院治疗 10 天,出院记录载明:入院情况及诊疗,患者自诉受小轿车惊吓后“心悸、胸闷20 余天”。因腰及右下肢疼痛转疼痛科进一步治疗,查CT全腰椎骨三维,2020年6月1日诊断意见:1、腰椎退行性改变,L1 及 L2 椎体前缘假关节形成;2、L2/3、L3/4 椎间盘膨出,L4/5 及 L5/S1 椎间盘突出;3、L2 椎体上缘变扁。出院诊断,中医诊断:骨痹病、腰椎间盘突出,西医诊断为腰椎 间盘突出、陈旧性腰椎骨折、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心律失常、2型糖尿病、单纯性肾囊肿。
2020 年 10 月 10 日,原告王某在xx大学T医学院附属T医院看诊,主诉右下肢疼痛 6月,初步诊断为腰椎管狭窄。2021 年 2 月 28 日,原告王某在T医院看诊,主诉体检咨询,初步诊断为支气管扩张。2021年3月3日,原告王某在T医院看诊,主诉体检发现早搏,初步诊断为频发性房型期前收缩。
原告王某的医疗费用支出情况为,2020年5月2日,原告王某在H第一医院疼痛科门诊看诊支出医疗费用合计 125. 52 元。2020年5月3日,原告王某在H第一医院疼痛科门诊看诊支出医疗费用合计1,099.71 元。2020年5月7日,原告在H第一医院疼痛科门诊看诊支出医疗费用35元。2020年5月22日,原告王某在H第一医院心血管内科门诊看诊支出医疗费用400 元。同日,原告王某在H第四医院看诊支出医疗费用 368.54 元。2020年5月23日,原告在H第一医院心血管内科门诊看诊支出医疗费用29.32元。 2020年6月10 ,原告王某在药店购置腰痛片支付医疗费用96元。2020年9月21日,原告王某在H第四医院脊柱外科门诊看诊支出医疗费用118.90元。2020年10 月6日,原告王某在H第一医院门诊看诊支出医疗费用合计959.62元。2020年10月6日,原告王某在H第一医院急诊医学科门诊看诊支出医疗费用合计 414.86 元。2020年10月 17日,原告王某在H第四医院脊柱外科门诊看诊支出医疗费用 147.11 元。2021 年 4 月 30 日,原告王某在T医院骨科门诊看诊支出医疗费用 467.20 元。同日,原告王某在T医院急诊内科门诊看诊支出医疗费用 52.50 元。同日,原告王某在T医院门诊看诊支出医疗费用261.90元。2021 年 7 月 27 日,原告王某在H第一医院骨科门诊看诊支出医疗费用14.50元。2023年7月27 ,原告王某在H第一医院心血管内科门诊看诊支出医疗费用 300 元。2023 年 7 月 27 日,原告王某在H第一医院心血管内科门诊看诊支出医疗费用 3 元。2023 年 7 月 28 日,原告王某在H第一医院心血管内科门诊看诊支出医疗费用 292 元。原告王某住院支出医疗费用 13,641.42 元。
湖北Y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出具《误工证明》,载明:王某是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规定他年薪为12万,因非公交通事故,在住院和病休期间因不能上班,我司不能计算与计发工资。 特此证明。
湖北Z司法鉴定所于 2023 年 11 月 10 日出具《法医鉴定
意见书》,该法医鉴定意见书载明了王某的详细病历摘要,分
析说明部分载明:根据送鉴材料记载,结合法医学检验所见,被鉴定人王某于 2020 年 4 月 30 日交通事故受伤,医院诊断为腰部外伤、腰痛,伤后即出现“腰、双下肢疼痛,呈持续性胀痛、刺痛”,此为脊髓损伤症状,其腰髓损伤是在腰椎退行性改变、腰椎间盘突出/膨出基础上由本次事故外伤导致,故腰髓损伤与本次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次事故后其心电图征象逐渐加重,目前诊断为“心律失常”、“心悸”,则心脏疾病加重可以在冠心病基础上由本次事故外伤后疼痛刺激导致,故“心律失常”“心悸”的心脏症状体征与本次事故之间可以存在因果关系。被鉴定人目前需定期复查、康复对症治疗。后续治疗费应以实际发生费用为准,如因结案需要,参考鄂司鉴协[201X]2 号文件《湖北省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指引(试行)》附表《必然发生的后续治疗费标准》,建议给予后续治疗费 2,000 元。依据《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1193-201410.1.1、9.4.1 及附录 A.2 之规定,综合评定被鉴定人的误工期为 30 日、护理期为 30 日、营养期为 20 日。鉴定意见为建议给予被鉴定人王某后续治疗费 2,000 元或以实际发生为准,误工期建议为 30 日、护理期为 30 日、营养期为 20 日。
原告支出鉴定费 1,440 元。审理中,被告GXX支公司申请 对原告的疾病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参与度进行鉴定。经本院依法委托,武汉荆楚法医司法鉴定所与武汉大学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先后以鉴定事项超出鉴定机构技术条件或鉴定、能力为由予以退案处理。
另查明,被告马某持 C1 机动车驾驶证,鄂 AXXXX 小型普通客车登记在被告马某名下。被告G武汉分公司承保上述车辆的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告马某向原告王某支付了款项 500 元。
审理中,关于主张权利问题,原告王某陈述“因为疫情耽
误,且不清楚应起诉哪家保险公司,原告王某曾多次联系被告马某但对方置之不理,故至 2023 年才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
1、二被告向原告王某赔偿 34,409.51 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审理中,原告申请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二被告向原告王某赔偿人民币 37,652.45 元。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H公安局XX区交通大队作出的事认定合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王某治疗疾病与案涉交通事故是否存在关联性的问题,原告王某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关于原告王某治疗疾病与案涉交通事故是否存在关联性的问题。被告马某虽辩称事故发生时其驾驶的车辆与原告王,某并无接触,但原告王某予以否认,原告王某提交的看诊记录可以证明事故发生后三天原告王某因撞伤致腰、双下肢疼痛看诊治疗,后持续进行诊疗,原告王某提交的由鉴定机构出具的《法医鉴定意见书》亦载明“根据送鉴材料记载,结合法医学检验所见,被鉴定人王某于 2020 年 4 月 30 日交通事故受伤,医院诊断为腰部外伤、腰痛,伤后即出现‘腰、双下肢疼痛,呈持续性胀痛、刺痛’,此为脊髓损伤症状,其腰髓损伤是在腰椎退行性改变、腰椎间盘突出/膨出基础上由本次事故外伤导致,故腰髓损伤与本次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GXX支公司虽对上述鉴定意见有异议,但经本院依法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相应关联性进行鉴定,均因客观原因导致鉴定不能予以退案,本院认定案涉交通造成原告王某腰部受伤,原告王某关于该部分损伤造成的损失应获赔偿。
关于原告王某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根据原告王提交的病历等证据,原告王某因案涉交通事故受伤后持续进行治疗,无法确定具体损失,且其关于因为疫情且不清楚主张权利对象,其曾多次向被告马某主张权利的陈述亦符合一般常理。对被告G公司认为原告王某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的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原告王某的合理损失问题。原告王某主张的医疗费用,对原告王某可以提交证据证明为治疗其腰部损伤所支出的费用本院予以支持。
对原告的住院费用,住院记录虽载明原告王某因心悸、胸闷入院,但原告王某系因交通事故不适入院检查治疗,且住院过程中因腰及右下肢疼痛转疼痛科进一步治疗,故对原告王某的住院费用本院予以认定,但应扣除医保统筹支付费用。
结合原告王某的诉讼主张,本院对原告王某的合理损失确认为18,063.19 元。 被告G武汉分公司承保鄂 AXXXX 小型普通客车的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应在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故上述损失应由被告G武汉分公司赔偿。鉴定费 1,440 元,由实际侵权人被告马某承担,抵扣其已向原告王某支付的费用 500 元后,还应向原告王某支付 940 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G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王某保险金 18,063.19 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马某支付原告王某鉴定费 940 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 370 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184 元,由被告马某负担 186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