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与被告江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案事实部分在调解书中不作表述,并于2024年2月2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江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6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陈某货款40000元,原告陈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二、若被告江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时支付上述款项,原告陈某有权申请强制执行剩余未还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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