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某某,一位具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起重机械作业资格的女司机,于2021年9月在济南市槐荫区中车山东机车车辆有限公司货车制造中心厂房内,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导致一起重大责任事故,造成被害人张某某死亡。该案件由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案件经过:
2021年9月,刘某某在明知吊运区域内有人未离开的情况下,仍驾驶通用桥式起重机进行吊运活动,导致横梁撞击被害人张某某,造成其胸部多处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件由公诉机关以济槐荫检刑诉[2023]345号起诉书指控刘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2023年10月立案受理,并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
任太友律师作为刘某某的辩护人,采取了以下辩护策略:
强调刘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到案,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符合自首情节。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表现出悔罪态度。涉事企业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166万元,减轻了社会危害性。刘某某此前无犯罪前科,此次为初犯、偶犯。刘某某具有特种行业的职业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刘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考虑到刘某某的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初犯、赔偿等因素,法院判决刘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任太友律师在本案中的办案思路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
事实认定: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法律适用:准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量刑建议:根据刘某某的具体情况,提出合理的量刑建议。
社会影响:考虑到案件的社会影响,力求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总结: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重大责任事故案件,任太友律师通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成功为被告人争取到了较为宽松的判决结果。这不仅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也展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
相关法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违反国家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
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