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天桥检刑不诉[2024]5号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022年2月被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任太友,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济南市天桥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万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3年2月向本院移送起诉。
本院于2023年12月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3年12月21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1月,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在袁某1、刘某3(另案处理)的介绍和陪同下,由安徽省池州市前往湖北省鄂州市,将自己名下银行卡及其他支付结算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助。上述三张涉案银行卡单向流入金额共计39万余元,涉诈骗资金均超三千元。2022年2月14日,万某某主动投案。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万某某涉案银行卡数量未达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认定标准,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