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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人强奸案辩护

作者:时间:2024-06-06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2105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李某人,因涉嫌强奸罪于2023年5月被刑事拘留。

案件经过:

2023年5月晚,李某人与被害人齐某人及其他朋友共同饮酒吃饭,后至酒吧继续饮酒至次日凌晨。齐某人醉酒后,李某人将其带至自己的公寓中,并试图趁其醉酒发生性关系。李某人在实施过程中,因听到端门声而放弃犯罪。齐某人随后报警,李某人被抓获归案。案件由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任太友律师作为李某人的辩护人之一,采取了以下辩护策略:主张李某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构成犯罪中止。自强调李某人自愿认罪认罚,应从轻或减轻处罚。李某人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请求法庭考虑此情节。指出李某人此前无犯罪前科,此次为初犯、偶犯。李某人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表现出悔罪态度。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人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虽然李某人在庭前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但在庭审过程中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不符合从宽处理的规定。法院未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决李某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任太友律师在本案中的办案思路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

事实认定: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法律适用:准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量刑建议:根据李某人的具体情况,提出合理的量刑建议。

社会影响:考虑到案件的社会影响,力求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相关法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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