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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作者:时间:2024-06-06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2378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林某某,曾因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后被假释。在假释考验期满后不久,林某某再次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2年6月17日被监视居住,后被逮捕。

案件经过:

林某某未经A公司、B公司、C公司、D公司等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雇佣人员私自加工、生产假冒上述品牌的润滑油,非法经营额达到687883元。案件由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

任太友律师作为林某某的辩护人之一,强调林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请求合议庭从轻处罚。提出林某某离婚后独自抚养三个孩子,且自身患有疾病,请求法庭予以考虑。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林某某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且属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最终,林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任太友律师在本案中的办案思路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

事实认定:核实案件事实,确认林某某的行为和涉案金额。

法律适用:准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相关规定。

量刑建议:根据林某某的具体情况,提出从轻处罚的建议。

社会影响:考虑到林某某的家庭情况和个人健康状况,力求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总结:

任太友律师在本案中成功为被告人林某某争取到了相对较轻的刑罚,尽管林某某是累犯,但律师通过强调其坦白情节和家庭情况,为林某某争取到了法庭的一定程度的从轻处罚。

相关法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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