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某土木工程设计公司与某交投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
案例号:(2024)川1132民初452
原告代理律师:蒋咏梅 四川金兑律师事务所
案件经过:
本案涉及重庆某土木工程设计公司与某交投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2018年1月4日,双方签订了《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由某土木工程设计公司承担宜坪路改建工程的初步勘察设计工作。合同中明确了勘察设计费用、履约保证金的支付以及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某土木工程设计公司按约定完成了勘察设计工作并提交了成果,但某交投公司未按约支付剩余的勘察设计费,也未退还履约保证金。因此,某土木工程设计公司委托其代理律师蒋咏梅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经审理,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认为,某交投公司未通知某土木工程设计公司对初步勘察设计成果报告进行优化,构成“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的情形。因此,判决某交投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一定期限内一次性支付某土木工程设计公司勘察设计费460,500元,并退还履约保证金184,200元。同时,驳回某土木工程设计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办案心得:
在本案中,通过深入分析合同条款、收集证据、准备诉讼材料,案件的复杂性在于合同条款的解释、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条件以及勘察设计成果的审批批复问题。张在处理过程中,不仅重视法律条文的适用,更注重事实的查明和证据的固定,确保了诉讼请求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最终,法院的判决支持了某土木工程设计公司的大部分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