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本案是一起劳动纠纷,申请人于2023年3月8日到被申请人处工作,担任副经理兼财务,入职时没有约定试用期,约定工资为10000元/月。 申请人在职期间,工作认真负责,然而,被申请人多次拖欠申请人的工资,无奈之下申请人于2023年8月20日被迫提出辞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四十六条、三十八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侵害了申请人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维护本人合法权益,特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后,我们分析研判了案情,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劳动关系的证据不是很充分,案件败诉可能性极大。于是,我们转变诉讼策略,和对方沟通谈判,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本案成功调解!
【相关法律文书】
蓝田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调解书
蓝劳仲案[2023]137号
申请人:甲,女。
委托代理人:李凯季,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W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系公司总经理。
上列当事人因支付工资、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发生争议诉至本委。经本委依法调解,现申请人甲与被申请人陕西W食品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申请人陕西W食品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25日一次性向申请人甲支付50000元(伍万元整);
二、以上协议执行完毕,双方确认再无任何争议纠纷,任一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对方提起仲裁或诉讼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