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21民初7390号
原告:湖南XX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荷花园街道远大一路348号东方XX2709房。
法定代表人:李X**,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湖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XX,湖南XX实习律师。
被告:郑X,男,1984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
原告湖南XX公司诉被告郑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后,原告湖南XX公司于2021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XX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XX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湖南XX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盛 群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彭 聪
书 记 员 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