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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某某园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郑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作者:时间:2024-01-26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078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21民初7390号

原告:湖南XX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荷花园街道远大一路348号东方XX2709房。

法定代表人:李X**,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湖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XX,湖南XX实习律师。

被告:郑X,男,1984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

原告湖南XX公司诉被告郑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后,原告湖南XX公司于2021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XX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XX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湖南XX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盛 群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彭 聪

书 记 员  刘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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