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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时间:2023-11-28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476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

原告:李某某,男,199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贵州省绥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畅,湖南良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199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湖北省仙桃市。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请求

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解除原被告在2021年12月5日签订的《直播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于起诉之日解除;2、请求被告返还欠款560000元以及违约金100000元;3、请求被告承担原告因主张债权产生的律师费30000元;4、请求被告承担原告因主张债权产生的保全保函费2000元、交通费2000元;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将上述第一项和第四项诉讼请求予以撤回。

事实与理由:2021年,被告邀请原告投资直播项目,并许诺原告其所有的工会潜力巨大,回收利润极强。原告应被告要求投入了资金,并于2021年12月5日签订一份《直播项目投资合作协议》,协议确认:被告拟在YY直播平台及虎牙直播平台成立两个直播公会并安排人员进行招募、培训、审核、安排主播运作演出及直播等活动。原告拟向被告出资60万元作为被告设立公会进行直播的初始资金。协议第3.2条约定:原告应当在协议签订的6个月内分两笔将60万元支付给被告,第一笔投资款30万元在协议签订之日起7日内进行支付,第二笔投资款30万元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进行支付;协议第4.2条约定原告有权在第一笔投资款项支付后3个月评估被告运营直播公会情况,如被告运营直播公会未能达到原告预期,原告有权无需支付第二笔投资款并要求启动第六条约定的回购。协议签订后,原告先后依约支付了35万元给被告,但被告从未履行过合同约定义务。2022年6月13日,被告同意原告终止上述协议,并同意以56万元的数额作为原告投资款以及相应应得回报。但时至今日被告仍拒绝履行还款义务。因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今特具状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诉求。

被告张某某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

2021年12月5日,原告李某某(甲方)与被告张某某(乙方)签订了《直播项目投资合作协议》,协议约定:一、声明、保证及承诺:1、乙方承诺在甲方资金到位后按本协议约定回购转让给甲方的股权。2、甲方承诺出资人民币60万元持有合同约定标的两个直播工会的40%的股权,并按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分批向乙方付清投资款。二、项目基本信息:乙方拟在YY直播平台及虎牙直播平台成立两个直播公会并安排人员进行招募、培训、审核、安排主播运作演出及直播等活动。甲方在得知乙方合作意向后拟向乙方投资60万元作为乙方设立工会进行直播的初始出资。三、项目股权分配及投资款的支付方式、收益分配:1、甲乙双方共同出资100万元用于乙方设立并运营公会,其中甲方出资60万元占成立两个直播公会总股份的40%,乙方出资40万元占成立两个直播工会总股份的60%。2、甲方应当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将投资款60万元人民币以现金或转账的方式支付给乙方。其中第一笔投资款30万元需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7日内进行支付,第二笔投资款30万元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进行支付。3、收益分配,本协议下收益分配方式按照双方股权数量为基数进行收益分配。四、争议解决及送达:1、与本协议有效性、履行、违约及解除等有关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均可申请合同签订地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任何一方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诉、讼保全费等费用)均由败诉方承担。协议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21年12月8日、2021年12月11日、2022年2月28日分别向彭款转账150000元、150000元、50000元,共计350000元。

2022年6月13日,双方协商终止上述协议,被告同意向原告支付560000元作为原告投资款以及相应投资回报,并于当日向原告出具欠条:“本人张某某截止2022年6月13日尚欠李某某560000元(大写:伍拾陆万元整),于2023年1月31日前还清所有款项,特立此据。还款人:张某某;2022年6月13日”。后原告多次催收未果,因而成讼。

另,2023年2月9日,原告与湖南良坤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本案原告委托湖南良坤律师事务所委托诉讼代理律师参加诉讼,为此,原告向该所支付律师费用30000元。

以上事实,有《直播项目投资合作协议》、转账记录、欠条、委托代理合同、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一起合同纠纷。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依法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之间签订的《直播项目投资合作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350000元的投资款,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协商解除《直播项目投资合作协议》,被告遂于2022年6月13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交由原告收执,在欠条上载明被告欠原告560000元,并约定于2023年1月31日前还清。原被告解除协议后形成《欠条》,系双方就协议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债权债务的清理归属而进行的相关约定,从而重新确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双方签订的《直播项目投资合作》及《欠条》的效力均受法律保护,《直播项目投资合作协议》在已解除情形下,《欠条》内容对双方产生约束力,虽然欠条对支付款项时间的未予约定,但在原告合理催收之后被告应将相应款项及时支付给原告,而至本案开庭时止,被告仍未向原告支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欠款56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向被告主张要求支付律师费30000元,为此原告提供了相应委托代理合同及支付凭证,原告主张符合双方约定,对此本院予以支持。而至于原告向被告主张违约金,原被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致同意终止双方合作协议,且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在履行《直播项目投资合作协议》过程存在违约的事实,故对原告该主张本院予以驳回。

在本案庭审过程中,原告撤回其第一项和第四项诉讼请求,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对此本院予以确认。

诉讼中,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系无视法律之行为,其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张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某某支付欠款560000元。

二、被告张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某某支付律师费30000元。

三、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3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775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45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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