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根据陈某陈述,陈某与蔡某是恋爱关系,后因邹某介入,陈某怀恨在心,与邹某发生冲突,不小心用刀误伤蔡某。我方结合案情分析相关法律规定后认为陈某与蔡某、邹某之间是属于因“婚恋行为”引起的纠纷,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此外,受害人蔡某经鉴定属于轻微伤,未达到轻伤级别,陈某并不符合“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情形。
在案发后陈某家属及时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据此,我方向检察院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最终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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