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以被告公司的名义,陆续分多批次向原告采购切割片,原告均按照被告的要求按时供货。在此期间,两被告仅向原告支付部分款项,原告与被告经过对账,共同确认,两被告尚欠原告18094元的切割片货款没有支付。随后,原告多次向两被告催要,两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支付。
原告委托林律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切割片货款18094元及赔偿逾期付款损失截止到起诉之日暂定1050元(以18094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加计50%计算);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出具的欠条与微信聊天记录相互印证,可以证实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8094元属实,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上述欠款,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及时付款构成违约,原告要求其承担逾期付款损失,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逾期付款损失按全国银行间同业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数加计30%计算应为921元(至原告2021年11月2日),原告主张的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公司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被告公司、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18094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逾期付款损失921元及自2021年11月3日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的逾期付款损失(以1809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数加计30%计算);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