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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X、杨XX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作者:时间:2023-11-03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069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湖南省湘阴县XX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0624民初2928号

原告:阳X,男,汉族,1982年3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湘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X,湖南XX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X,湖南XX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杨XX,男,汉族,1980年3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

原告阳X与被告杨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阳X委托诉讼代理人左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XX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阳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5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35万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照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以投资项目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2021年1月18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支付35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欧阳X人民币现金叁拾伍万元整(¥350000),转建设银行卡(6214××××6865),杨XX,2021年1月18日。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所借款项,但被告一直百般推脱,至今仍未清偿。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杨XX未予答辩及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2021年被告以项目投资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阳X借款350000元,因案外人湖南XX公司尚欠原告债务未还,2021年1月17日原告阳X委托该公司将350000元通过银行转账给被告杨XX,被告杨XX2021年1月18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条,载明“借条,今借欧阳X人民币现金叁拾伍万元整(¥350000元),转建设银行卡(6214××××6865),杨XX”。3、湖南省湘阴县洋沙湖镇名山村村委会出具证明,证明欧阳X与阳X系同一人。4、被告借款后未偿还本金,也未付过利息。5、2022年11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65%。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银行转账凭证、接收委托付款书、借款合同、湘阴县洋沙湖镇名山村村委会证明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被告所欠原告借款是否真实及借款数额;二、利息计算问题。

一、被告所欠原告借款是否真实及借款数额。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自双方签字,原告交付借款后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义务。实际借款金额为35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偿还借款本金,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50000元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

二、利息计算问题。原、被告未约定利息,原告主张逾期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逾期利息起算日期以起诉之日为宜,利率参照起诉时(即2022年11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故逾期利息应以借款本金3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自2022年11月7日起计算至借款清偿日止。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XX自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阳X偿还借款本金350000元;逾期利息以本金35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7日起按年利率3.65%支付至借款清偿日止。

案件受理费6550元(原告阳X预交3275元),减半收取计3275元,保全费2270元,合计5545元,由被告杨XX负担。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李灿辉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陈亚雄

书 记 员 姚 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1月1日施行)

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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