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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

作者:时间:2024-07-15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862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刑诉(2017)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6日5时50分许,被告人程某驾驶粤U×××××号小型轿车由北往南行驶,途经福银高速515KM处时,与高速护栏发生碰撞,导致乘车人李某当场死亡、程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高速交警部门认定:程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李某、程某2无责任。

  公诉机关据以指控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勘查笔录、鉴定意见等。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程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程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称事故发生后已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取得其谅解,要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6日5时50分,被告人程某驾驶粤U×××××号起亚牌小型轿车由北往南行驶,途经福银高速公路514KM+944M处时,车辆撞上高速公路右侧护栏及中央护栏后仰翻,造成乘车人李某当场死亡、乘车人程某2受伤、车辆及道路设施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7年2月28日,江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直属六支队第一大队对该起交通事故作出认定为:程某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应负本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李某、程某2无与该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相关的违法行为,在本次事故中无责。

  另查明,2017年5月9日,被告人程某家属与被害人李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即由程某家属赔偿被害人李某家属各项经济损失,被害人李某家属表示对被告人程某犯罪行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由公诉方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

  1、证人朱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2月6日5时左右,他及其妻子李某乘坐程某驾驶的粤U×××××小型轿车前往广州,在福银高速公路515KM处发生了车辆撞到护栏导致车辆仰翻,造成李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时,他正坐在副驾驶位置休息。

  2、证人黄某1的证言,证实:2017年2月5日晚上6点左右,她和她老公程某、儿子程某还有她老公的朋友朱某及其老婆李某一行五人从河南西平到广州潮州。刚出发时是由朱某驾驶车辆,后到了服务区就换了他老公程某继续开,路上还在服务区买了点东西吃。事故发生时她正在车后面睡着了,等事故发生后,她就是感到车碰撞到什么东西,她的头也被撞了,头很晕,她及其儿子是朱某和程某从车里救出来的。后来她在路边等待救援时看到消防人员将李某从车里面拉下来,但李某已经死亡了,她儿子程某在本次事故中也受了外伤。

  3、被告人程某的供述证实:2017年2月5日晚上6点左右,他和妻子黄某2、儿子程某、朋友朱某、朱某的老婆李某一行五人开车从河南西平县前往广州潮州,刚开始时是他开车,朱某坐在副驾驶位置,黄某1坐在驾驶员后面,程某坐在后排中间,李某坐在副驾驶的后面。晚上7点左右,换了由朱某开车,他坐在副驾驶位置。大2月6日凌晨两点半左右,车子开到与江西交界的小池服务区时换由他开车,然后就一直由他开,直到事故发生。发生事故时,他因为劳累过度睡着了,等车辆撞到右侧护栏后他才感觉到车子的撞击,人才开始清醒,他就往左猛打方向,车子又撞了,然后车辆就仰翻了。他们都被压在车下面,他和朱某用了十分钟左右才从车里面爬出来,然后他们就把黄某2和程某从车里拉出来,李某因为卡在车里拉不出来,他在出来后拨打了报警电话,一直等到救援人员到场,消防队人员到了以后才把李某弄出来,但她已经死亡了。

  4、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证实2017年2月6日6时4分许,程某报警,在福银高速公路515公里处发生一起交通事故,现场有人员受伤。

  5、驾驶人信息、机动车行驶证,证实程某准驾车型为C1D,有效期自2012年2月5日至2022年2月5日,增驾C1,实习期至2017年8月22日。

  6、谅解书、收条,证实2017年5月9日被告人程某家属与被害人李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即由程某家属赔偿被害人李某家属各项损失,被害人李某的家属表示对被告人程某犯罪行为谅解。

  7、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程某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应负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8、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事故地点为福银高速公路514KM+944M路段,事故造成李某死亡,程某受伤。

  9、江西抚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证实:李某系生前遭遇车祸后致颅脑严重损伤死亡。

  10、江西群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1)、粤U×××××小型轿车转向系、制动系、行驶系及前照灯事故前符合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相关规定。2)、粤U×××××小型轿车发生事故前的行驶速度为101.49-104.45km/h。

  11、江西中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证实:程某的血样中未检出乙醇成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过度疲劳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程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真诚悔罪,并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故依法对被告人程某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程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符合缓刑条件,适用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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