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时间:07:00-21:59 服务地区

长沙市某某酒店有限公司与XX某某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作者:时间:2024-01-31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2030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长中民二终字第043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XXXX。

委托代理人何XX,湖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X,湖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沙市XX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XX。

法定代表人王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XX,湖南XX律师

上诉人XXXX因与被上诉人长沙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4)芙民初字第45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3年2月1日,XX公司与XXXX订立《承包经营协议》一份。协议约定,XX公司经营的XX酒店自开业以来一直处于持续盈利状态,现交由XXXX承包经营;承包期限自2013年2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每年的承包金为80万元,分别于每年的5月1日、8月1日、11月1日、2月1日支付上一季度的20万元,如未按时支付,则按1%/天的标准支付利息。协议还就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协议订立后,XXXX开始经营XX酒店,并支付了截止2014年1月31日的承包金,但未支付同年2月1日起的承包金。在2013年4月至2013年12月期间,XXXX分四次共向出租方支付XX酒店所承租的房屋2013年第二季度至2014年第一季度租金78.75万元。XXXX主张,租金应与其欠付的承包金相抵销。XX公司抗辩称,租金是承包人在承包期间产生的必要的经营成本,理应由XXXX承担。XXXX对此解释为,在其承包之前,XX酒店一直处于亏损状态,故交由其承包以减少亏损,故会出现承包金与租金大体相等的情况。同时查明,《承包经营协议》未对酒店的房屋租金承担问题进行约定。

原审法院认为:双方订立的《承包经营协议》未对酒店的房屋租金承担问题进行约定,属于约定不明,故需探究双方当事人订立协议时的本来意思。根据协议的约定,每年的承包金为80万元,而酒店的房屋租金在XXXX缴纳期间一年为78.75万元,如两项相抵后,XX公司所获将所剩无几,这与常理不符。XXXX对此解释为,是为了减少亏损,但协议约定是,XX酒店一直处于盈利状态,故其解释不能成立。据此,应认定,XXXX在缴纳承包金之外,还应支付酒店的房屋租金。现XXXX自2014年2月1日起未再支付承包金,实属违约,其除应继续支付XX公司主张的60万元承包金外,还应自应支付之日起支付利息(即XX公司主张的违约金)。但因双方约定的利率过高,故本院酌定为万分之五/日,且利息总和不得超过XX公司主张的6.6万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XXXX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长沙市XX公司支付租金60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20万元自2013年5月1日、20万元自同年8月1日、20万元自同年11月1日起,均至清偿款之日止,均按万分之五/日计付,但总和不得超过6.6万元);二、驳回长沙市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460元,减半收取5230元,由XXXX负担。

XXXX不服上述判决,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改判,其主要理由是:1、原审判决认定XX公司物业租金由XXXX承担无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2、XXXX代XX公司向湖南XX公司支付了租金,XXXX已在一审时依法主张了抵消,XX公司的相关诉讼请求已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被上诉人XX公司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其主要理由是:1、XXXX作为持有XX公司50%股份的股东,要承担50%责任;2、承包协议合法有效,XXXX认可在承包之前是盈利的;3、支付租金是经营成本,不能抵扣承包金。

本院二审中上诉人XXXX提交了下列证据:

1、2008到2012年财务报表,拟证明XX公司在XXXX承包之前亏损935681.04万元,导致承包金与租金数额几乎差不多的情形,2008年亏损248268.86元,2009年亏损142495.60元,2010年亏损30312.61元,2011年盈利17075.44元,2012年亏损261679.41元;

2、XX公司章程及修正案,拟证明上诉人XXXX系公司监事,属于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会同意与公司签订合同违反《公司法》第148条的规定,本案的承包经营合同存在无效情形。

被上诉人XX公司质证认为:对公司章程,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是不能达到证明目的;对财务报表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上诉人XXXX的证明目的是证明上诉人XXXX在承包酒店之前属亏损,财务报表证明酒店就算是亏的,也不能达到XXXX不交承包金的证明目的。

本院认为,XXXX提交的证据与本案虽有一定的关联性,但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XXXX与XX公司订立的《承包经营协议》未对酒店的房屋租金承担问题进行约定,故应从双方当事人订立协议时的真实意思并结合协议的条文来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根据协议的约定,酒店的承包金每年为80万元,作为承包人的XXXX负有支付承包金的义务。酒店的房屋租金为年78.75万元,作为承租人的XX公司,负有支付租金的义务,XXXX没有支付租金的义务。因此,XXXX代XX公司交付的酒店的房屋租金78.75万元应在其应交的酒店承包金80万元中扣除。因XX公司在本案主张的承包金为60万元,XXXX代XX公司交付的酒店的房屋租金为78.75万元,故XXXX不应再向XX公司交付承包金。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4)芙民初字第4589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长沙市XX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受理费10460元,减半收取5230元,二审受理费10460元,合计15690元,由长沙市XX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卢 苇

审判员 符建华

审判员 刘朝晖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黄香XX

律师
律师 已认证
  • 执业年
咨询律师
版权所有:IP属地:
技术支持:中华律师网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2030 昨日访问量:

中华律师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中华律师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