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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与长沙某某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作者:时间:2024-01-31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659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1民终19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XX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沙湾路289号运达中XX。

法定代表人:林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XX、李X,湖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X,男,汉族,1971年8月31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上诉人长沙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6)湘0111民初51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6)湘0111民初514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长沙XX公司预交的上诉费6276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刘应江

审判员  刘朝晖

审判员  张芳芳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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