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双方是否就《保证书》项下的3万元成立借贷关系和双方是否约定利息,冼XX的还款归还的是本金还是利息。本案中,冼XX主张陈XX并未实际交付《保证书》项下的3万元,涉案借款本金只有6万元,且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其已偿还6万元借款。经审查,冼XX在2018年9月9日签写《保证书》给陈XX,该《保证书》记载了冼XX借到现金3万元,以及借款期限和冼XX承诺按期清偿借款等内容。该《保证书》内容的行文与涉案XX六向陈XX借款而出具的《借据》行文习惯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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