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X,男,1983年9月1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浙江省象山县。因本案于2019年6月1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于X,广东XX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增检诉刑诉[2019]13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罗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XX及其辩护人于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6月4日早上10时许,在广州市增城区永宁XX上,被告人王XX与被害人赵X1(另案起诉)因为工地琐事发生口角,继而引发双方手持铁管互殴,导致二人均受伤送院治疗。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赵X1的伤情已达轻伤一级,被告人王XX的伤情已达轻伤一级。2019年6月17日,被告人王XX被抓获归案。
庭审中,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现场勘查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据此指控被告人王XX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XX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对被告人王XX判处刑罚。
被告人王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承认控罪。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王XX归案后如实供述,并取得被害人谅解;2.本案被害人先使用工具殴打被告人,具有重大过错。综上,请求对被告人王XX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4日早上10时许,在广州市增城区永宁XX上,被告人王XX与被害人赵X1(另案起诉)因为工地琐事发生口角,继而引发双方手持铁管互殴,导致二人均受伤送院治疗。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赵X1和被告人王XX的损失程度均为轻伤一级。2019年6月17日,被告人王XX被抓获归案。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王XX与被害人赵X1均出具谅解书,对对方的伤害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由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经控、辩双方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的立案情况。
2.户籍材料,证实被告人王XX的身份情况。
3.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王XX于2019年6月17日被民警抓获。
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实现场位于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誉山国际华XX学校工地北XX在建楼房二楼。
5.扣押清单,证实在现场工地扣押木柄铁锤1把。
6.广州市增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穗增公(司)鉴(法临)字[2018]00892号、00893号鉴定书,证实被害人赵X1左颞骨粉碎性骨折,未出现明确脑受压体征,其损伤程度已达轻伤一级;被告人王XX左顶部、左小腿有缝合创口,左顶骨凹陷性骨折,左顶部有硬膜外血肿,未出现明确脑受压体征,其损伤达轻伤一级。
7.谅解书,证实案发后被告人王XX与被害人赵X1均出具谅解书,对对方的伤害行为表示谅解。
8.被害人赵X1的陈述:2019年6月4日10时许,我在誉山国际工地三楼施工,我是木工,一名水电工男子想用我们的钢钉与我发生口角,对方用脏话骂我,我用手指着他说不要骂人,他就抓住我的头发不放,我的老乡赵X2、张X1就过来劝架,被拉开后他又想用他随身带的一个铁锤砸我但没有砸到,张X1叫我不要跟对方吵回去干活。该名男子仍不依不饶说要跟我单挑,我以为他开玩笑的,就对他说“单挑就单挑,谁怕谁啊”。然后那名水电工从地上捡起钢管砸了一下我的头部砸出血了,于是我也捡起钢管打回他的头部也流血了,他再次过来砸我头部,我见状就拿钢管砸他的腿部他就躺在地上,后来我们双方被送去医院治疗。
经辨认,指认案发现场、作案工具。
9.证人赵X2的证言:2019年6月4日10时,在誉山国际华XX在建学校二楼工地内,我看到赵X1与一名水电工吵架吵得厉害,水电工手上拿着一把锤子想要打人,当时双方还没有发生肢体冲突。我们周边的工人看到就过去劝架拉开了双方,我把锤子放到一边去了,看到他们两人都平静下来我们就各自去干活了。没过几分钟我又听到他们吵起来了,双方在对骂还说要单挑,不久我就看到赵X1用手捂住头部(具体是如何造成的没看到),手上已经有血了,他低下头去找东西,接着我就看到他们相互从地上捡起东西向对方砸过去,我怕被砸到所以躲开了,过了一会我又看到水电工头部也流血了,这时有几名工人去劝架,双方停下来后被送去医院治疗。
经辨认,指认被告人王XX是打架的水电工人。
10.证人张X1的证言:案发时我在二楼工地看见一名水电工人走到赵X1旁边对他骂脏话,然后两个人就抱在一起,我和赵X2就把他们拉开,看到他们都平静下来我们就各自去干活了。不久我又看到他们打起来,他们两人手里都拿着铁管,我们都不敢过去,然后他们都坐到地上了,赵X2打电话报警。双方打架起因是水电工过来拿我们的材料,木工赵X1就说了他,结果双方就发生了争吵并打架。
经辨认,指认被告人王XX是参与打架的水电工人。
11.被告人王XX的供述:2019年6月4日约10时,我在誉山国际五区学校工地A栋二楼地上见到了一颗水泥钉,想试下能否钉进钢管里,就听到有一个年轻人骂我,我就说我赔给他且当时态度有些不好,这时一个木工过来推了我一下,我就和他打起来了,我先拿一个锤子用锤子柄打了木工的腋下一下,其他工友来劝架,我就说有本事单挑,那个推我的木工就用钢管打我的脚、大腿和下阴,约打了七八下。接着我用钢管打他的头部一下,他也用钢管打了我的头一下,当时我流了好多血晕倒了,那个木工也流血了,然后我们两个就被送去医院治疗。
经辨认,指认赵X1是打伤其的男子,指认了案发现场、作案工具。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X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XX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XX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本案因工友间口角纠纷引发,且被告人与被害人互相表示谅解,可对被告人王XX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XX认罪态度好取得被害人谅解的辩护意见属实,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综合被告人王XX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