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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醉驾被控危险驾驶罪,我所代勇律师、陈越律师为其辩护成功争取到缓刑

作者:时间:2022-09-05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2048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郭某酒后驾驶白色雪佛兰牌小型汽车,从武昌区徐东附近出发,途径武汉长江二桥后,沿江岸区黄浦大街由南向北行驶,当车辆行驶至黄浦大街至工农兵路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现场对其酒精吹气检测值151mg/100ml。后经司法鉴定,犯罪嫌疑人郭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81.81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郭因此被以涉嫌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

二、办案过程

蓝鹏武汉分所代勇律师、陈越律师在接案后,迅速开展阅卷工作,经过与当事人郭某以及检察院充分的沟通和交流,在检索研判本地区类似判例的基础上,撰写了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意见。随后与承办检察官达成缓刑的量刑建议,并指导郭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三、辩护思路

1、辩护人对郭某构成危险驾驶罪不持异议,辩护要点在于为其争取缓刑或者不起诉;

2、郭某犯罪情节轻微,其血液酒精浓度相对较低,未发生实际损害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

3、郭某经公安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当认定自首,作从轻处罚;

4、郭某系初犯、偶犯,且其主观恶意不大,自愿认罪认罚,没有再犯可能性,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

5、结合本地区类似案例,缓刑的适用比较普遍,可据此请求法院予以考量。

四、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遂采纳了辩护人与公诉人达成的一致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五、办案心得

醉驾案件案发率相对较高,且其主刑为拘役,刑罚相对较轻,因此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尽量争取缓刑或不起诉的结果,从而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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