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X。
委托代理人张小X,系被害人侄子。
被告人李X。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第三看守所。
本律师为被告人李X辩护人,山东鲁中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李X与其堂兄张X因换地问题素有矛盾,李X与其妻弟刘X往东岭李X地里送粪,刘X驾驶拖拉机从一旁张X的空地驶出时,张X上前阻拦,不让刘X的拖拉机从其地里走。李X上前与张X评理时两人发生争吵,后两人互相推搡,张X用拳捅了李X肚子三下,李X用手推了张X一下将其推倒在地,致其受伤。后李X与刘X驾车离开。经鉴定,张X外伤致腰1椎体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宣读、出示了证人刘X等人的证言、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被告人李X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建议判处其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刘洋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李X构成自首;2.被告人主观上是间接故意;3.本案中被害人有过错;4.被告人李X认罪认罚,系初犯,无犯罪前科;5.李X患有癌症。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李X适用缓刑。
经法庭审理查明,被告人李X与其堂兄张X均系济南市莱芜高新区鹏泉街道办事处东沈家庄村人,二人因换地问题素有矛盾。2020年2月13日16时许,李X与其妻弟刘X往村东岭李X地里送粪,刘X驾驶拖拉机从一旁张X的空地驶出时,张X上前阻拦,不让刘X的拖拉机从其地里走。李X上前与张X理论时二人发生争吵,后互相推搡,张X用拳捅了李X肚子三下,李X用手将张X甩拉倒地,致其受伤。经鉴定,张X外伤致腰1椎体骨折,系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李X被公安机关处警人员当面传唤到案。
被告人李X当庭供称,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记录不准确,其不是推的张X,是一甩拉张X倒地的,张X的伤是其造成的。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本案系因民间纠纷引发,且被告人李X当庭自愿认罪,对被告人李X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X系被公安机关出警人员当面传唤至公安机关,不具有自动投案的主动性,不构成自首。本案系因地邻纠纷引发双方发生厮打,被害人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过错。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李X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X造成了身体伤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其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伤残赔偿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22日起至2021年11月21日止)。
二、被告人李X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X经济损失人民币51942.08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X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