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时间:07:00-21:59 服务地区

湖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潍坊市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作者:时间:2024-01-31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493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民终62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XX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雄天路2号隆平高XX。

法定代表人:钟XX,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湖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潍坊市XX公司,住所地潍坊峡山生态经济开发区岞山街道XX。

法定代表人:李XX,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潍坊高新永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男,1966年9月12日生,汉族,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上诉人湖南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潍坊市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2018)鲁0704民初8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南XX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以达成和解为由,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南XX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湖南XX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303元,减半收取7152元,由上诉人湖南XX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薛培忠

审判员  贾元胜

审判员  李玉信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褚XX

律师
律师 已认证
  • 执业年
咨询律师
版权所有:IP属地:
技术支持:中华律师网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493 昨日访问量:

中华律师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中华律师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