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民终62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XX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雄天路2号隆平高XX。
法定代表人:钟XX,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湖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潍坊市XX公司,住所地潍坊峡山生态经济开发区岞山街道XX。
法定代表人:李XX,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潍坊高新永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男,1966年9月12日生,汉族,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上诉人湖南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潍坊市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2018)鲁0704民初8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南XX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以达成和解为由,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南XX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湖南XX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303元,减半收取7152元,由上诉人湖南XX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薛培忠
审判员 贾元胜
审判员 李玉信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褚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