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2民辖终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XX,男,196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湖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XX,男,196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
上诉人陈XX因与被上诉人徐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2020)湘0223民初19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陈XX上诉称:案涉合同并未实际履行,且并无证据证明借条签订、借款发生均在湖南省攸县,本案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而应当适用该条第三款之规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一、撤销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2020)湘0223民初1951号民事裁定;二、将本案移送至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本案中,被上诉人徐XX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借条》《速XX业务凭证》《存款凭条》等证据证明其与上诉人陈XX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同时,双方当事人未对合同履行地做出约定,且被上诉人徐XX系接收货币一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作为被上诉人徐XX的住所人民地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陈X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柳志军
审判员 罗 旿
审判员 颜松喜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罗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