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XX区人民政府委托卫欣园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办理。原告认为街道办事处滥用职权委托审计集体资产,要求撤销此委托合同。法院经审查认为:乡、镇政府对农村集体工作有给与指导、支持、帮助以及监督之职责,街道办作为基层政府的派出机构,在辖区组织村集体开展资产清产核资,符合法律规定的职责行为,街道办签订《委托合同》具有指导性质,对集体组织及成员并不产生行政强制效力,原告的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而对于出具《审计报告》的审计行政不具有新政行政性质,亦部署新政诉讼受案范围,故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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