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曾某某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A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4)黔 0113 民初 2725 号
判决日期:2024年6月17日
原告:曾某某,女,2015年,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
法定监护人:
李,女,1989年,汉族,住址同上。
曾,男,1987年,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杜听平,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李华,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A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A北路2号金元国际新城。
第三人:贵阳市某某小学,住所地:贵阳市白云区。
2022年9月1日,第三人贵阳市某某小学为原告购买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A支公司的学平险,保险期限为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
2023年5月13日,原告在白云区马掌坡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右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被鉴定为九级伤残。
原告因交通事故产生医疗费共计48125.82元。
请求判令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A支公司赔偿原告曾某某保险赔偿金148125.82元。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认为原告的九级伤残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标准,愿意赔偿20000元。
被告认为原告已从其他责任方获得医疗费用补偿,不再进行赔付。
原告购买了被告的学平险,保险单上注明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保险限额为100000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限额为8000元,意外和疾病住院保险限额为50000元。
原告因交通事故产生医疗费共计48125.82元。
原告的伤情经鉴定为九级伤残。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A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曾某某医疗费48125.82元、残疾赔偿金100000元,合计148125.82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31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A支公司负担。
杜听平律师在本案中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成功地为原告争取到了应有的保险赔偿金。以下是杜律师在本案中的关键策略:
明确保险合同条款:杜律师详细解释了保险合同的条款,特别是关于意外伤害医疗和残疾赔偿的条款,确保法院理解原告的合法权益。
证据充分:提供了原告的医疗费用清单、伤残鉴定报告等关键证据,证明原告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实际损失。
法律依据: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等相关法律条款,论证原告有权获得保险赔偿。
杜听平律师在本案中通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细致的证据准备,成功地为原告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