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3)黔 2723 民初 3 号
原告:邓某某
被告:史某某1、徐某、贵定县A建材有限公司、史某某2、姜某某、陈某某1、陈某某2、孙某某、夏某某
代理律师:杜听平、李永婷(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
合同签订:2021年2月23日,邓某某与贵定A公司授权代表史某某1签订《合作协议书》,邓某某出资300万元入股A公司,占股49%。
退股协议:2021年5月18日,邓某某与史某某1签订《退股协议》,约定退还邓某某股权转让款和风险金及赔偿金共计800万元。
补充协议:2021年7月2日,邓某某与A公司、A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史某某1签订《合作协议书补充协议》,邓某某另出资305万元。
解除《合作协议书》及《合作协议书补充协议》
九被告返还股权转让款及赔偿金共计1420万元
支付逾期还款资金占用费455595元
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公告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史某某1:行为是公司行为,不应作为被告。
徐某:不是协议相对方,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贵定A公司:原告未按协议约定时间及时打款,已经违约。
史某某2:不是协议相对方,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姜某某:未参与整个事情。
陈某某1、孙某某、夏某某:与原告无任何股权转让法律关系。
合同有效性:原告与史某某1于2021年2月23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及补充协议有效。
合同解除:因合作中各方矛盾较多,无法就公司发展保持一致,原告邓某某退出公司经营管理,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判决解除《合作协议书》及《合作协议书补充协议》。
返还投资款:原告在协议签订后先后为公司投入资金8625100元,因合同解除,被告需返还投资款。
支付利息:被告需支付自2021年8月16日起至付清投资款期间的利息。
解除原告邓某某与被告贵定县A建材有限公司、被告徐某、被告史某某1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及《合作协议书补充协议》。
被告贵定县A建材有限公司、被告徐某、被告史某某1返还原告邓某某投资款8625100元,并支付利息。
驳回原告邓某某其余诉讼请求。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是本案原告邓某某的代理律师杜听平,现就本案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原告邓某某与被告史某某1于2021年2月23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均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
由于合作过程中各方矛盾较多,无法就公司发展保持一致,原告邓某某退出公司经营管理,且公司49%的股权已转让给案外人,原告邓某某参与公司管理并持有股权的目的已无法实现,故请求解除《合作协议书》及《合作协议书补充协议》。
原告邓某某在协议签订后先后为公司投入资金8625100元,但因合同解除,原告并未取得该公司的控制权、收益权以及股权,故请求返还投资款的理由充分,依法应予支持。
被告在协议签订后未履行合同义务,构成根本违约,给原告造成了损失,故请求被告支付自2021年8月16日起至付清投资款期间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恳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
代理律师:杜听平
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
2023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