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何某某诉何某某2赠与合同纠纷案
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3)黔 01 民终 9197 号
上诉人:何某某(女,2010年7月27日生)
被上诉人:何某某2(男,1974年10月4日生)
一审情况:
驳回原告何某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何某某
被告:何某某2
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
判令被告将位于贵阳市云岩区宝山北路嘉信华庭19楼D座的房屋过户到何某某名下。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上诉情况:
上诉人:何某某
上诉请求:
上诉理由:
离婚协议未具体约定房屋过户时间,上诉人有权随时要求过户。
房屋设立抵押并非阻却房屋过户的法定事由。
被上诉人表示愿意过户,法院判决不应违背双方意愿。
案件遗漏了房屋抵押权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
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请或发回重审。
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上诉费。
二审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何某某负担。
离婚协议的效力和履行:
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屋过户给何某某,但未具体约定过户时间。
何某某2同意过户,但认为应在何某某成年后进行。
房屋抵押的影响:
房屋已抵押给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抵押期限为2019年5月31日至2029年5月31日。
过户需解除抵押或得到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离婚协议约定的赠与行为:
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屋过户给何某某,目的是保障其住房需求。
过户应以何某某成年为前提,现其仅十三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独立支配财产。
房屋抵押的法律影响:
房屋已抵押给民生银行,过户需解除抵押或得到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根据《民法典》第406条,抵押物的转让需不影响抵押权人权利的行使。
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何某某母亲曾私自出售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存在侵害何某某权益的风险。
过户应在何某某成年后进行,以确保其权益不受侵害。
法院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律师建议:待何某某成年后,具备过户条件时再行主张房屋过户。
杜听平律师在本案中成功维护了被上诉人何某某2的合法权益,强调了离婚协议的履行应以未成年人的利益为重,并指出了房屋抵押对过户的法律影响。最终,法院采纳了代理律师的观点,驳回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