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景某某,女,197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道真自治县人。
被告:张某某,男,1973年5月9日出生,仡佬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
婚姻状况:原、被告于2009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张某某2(2011年9月7日出生)。
诉讼请求:
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
判令婚生女张某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2000元;
判令位于道真自治县玉溪镇文化路79号房屋归原告所有;
判令位于道真自治县州绿国际商贸城15-13号门面及被告名下大众牌轿车归被告所有;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婚姻矛盾:原、被告婚后因家庭琐事经常争吵,被告对原告有辱骂和家暴行为;被告常年在外,对家庭不管不顾,并与其他异性保持不正当关系。
财产状况:双方共同购买了位于道真自治县玉溪镇文化路79号的房屋、道真自治县州绿国际商贸城15-13号门面及大众牌轿车一辆。
分居情况:自2022年6月1日起,原告带着女儿单独租房居住,与被告正式分居。
离婚:准予原告景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抚养权:婚生女张某某2由原告景某某抚养,被告张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900元,直至张某某2年满18周岁。
财产分割:
位于道真自治县玉溪镇文化路79号的房屋归婚生女张某某2所有,原、被告均享有居住权。
大众牌轿车归被告张某某所有,按揭贷款50000元由被告张某某负责偿还。
道真自治县州绿国际商贸城15-13号门面不予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
离婚诉求:强调原、被告因家庭琐事频繁争吵,被告对原告有辱骂和家暴行为,且被告常年在外,对家庭不管不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
抚养权争取:强调原告自分居以来一直负责抚养女儿张某某2,且女儿愿意继续跟随原告生活,符合《民法典》关于子女抚养权的规定。
财产分割:主张夫妻共同财产应合理分割,尤其是房屋和车辆的归属问题,确保原告及女儿的基本生活保障。
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婚生女张某某2由原告抚养,并由被告支付抚养费。
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归女儿所有,原、被告均享有居住权;车辆归被告所有,按揭贷款由被告承担。
本案中,代理律师杜听平通过充分的证据和法律依据,成功地维护了原告景某某的合法权益,确保了其与女儿的基本生活保障,并合理分割了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