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方当事人为被告方,帮助原告获得某项目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分包,原告认为自己支出了居间款项,但是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特别是没有银行的转款记录,仅有部分电话录音盒不足以采信的证人证言,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我方胜诉。
本案重要提示:在交易过程中,如果涉及合同项目的支付,保留必要的证据保证自己资金的安全以及交易的顺利进行,仅凭具有关联关系的证人证言或电话录音等证据证明大额的现金支付事实很难得到人民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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