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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某某酒店有限公司与连某某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裁定书

作者:时间:2024-02-05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935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湘民申20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长沙市XX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XX。

法定代表人:王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湖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湖南XX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连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XX,湖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湖南XX律师。

再审申请人长沙市XX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连XX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中民二终字第043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长沙市XX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 判 长  舒志宏

审 判 员  孙 平

代理审判员  郑一兵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唐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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