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编号:(2023)黔01民终9308号
上诉人:李某某(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林某某1、林某某2、李某某(原审被告)
案件类型:排除妨害纠纷
争议焦点:李某某请求排除妨害,主张对位于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黔灵镇偏坡村三层自建房屋的居住使用权。
关键证据:
- 2013年1月22日的《离婚协议》第三条,约定案涉房屋归李某某所有。
- 2012年10月17日的银行存折,李某某主张部分房屋修建款项由其出资。
- 地籍调查公示表及附件复印件,李某某提出异议。
- 法院邮寄收货单、报警记录,证明李某某居住地址与案涉房屋一致。
一审判决:驳回李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杜听平律师代理案例概要:
代理律师:杜听平,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对象:林某某1、林某某2、李某某(被上诉人)。
代理立场:
- 林某某1辩称自己在服刑期间不可能修建房屋,对房屋出资情况不清楚。
- 林某某2、李某某辩称房屋是他们出资修建,李某某当时没有经济能力,且房屋修建在他们的宅基地上。
- 宅基地登记在李某某名下,林某某2和李某某有权在该宅基地上建房。
代理结果: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驳回李某某的上诉请求。
案例分析:
- 李某某主张房屋所有权,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对房屋的出资和所有权。
- 宅基地登记在李某某名下,增加了李某某主张权利的难度。
- 法院认为,仅凭《离婚协议》不能当然取得房屋所有权,需要有其他证据支持。
这个案例展示了在财产权属争议中,证据的重要性以及法律程序的严格性。杜听平律师成功地为其客户辩护,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