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编号:(2023)黔2701民初7215号
· 原告:福建A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被告:黔南州B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丛某
· 代理律师:杜听平(代表丛某)
· 原告与被告B公司签订《汽车销售合同》,购买帕萨特汽车。
· 原告支付了全款,但被告未能按约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车辆无法上牌和正常使用。
1. 解除与B公司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
2. 退还购车款164,900元。
3. 丛某对退还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 两被告承担诉讼费、公告费等费用。
1. C公司注销程序合法,无债权债务,丛某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2. C公司作为代购方,促成原告与B公司的交易,未直接收费。
3. 丛某多次催促B公司开具发票,原告拒绝接受,坚持退车退款。
4. 根据《民法典》,丛某及公司未收取报酬,属于无偿委托合同,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5. 车辆无质量问题,B公司开具发票后可上牌入户,丛某不应承担扩大损失。
1. 解除《汽车销售合同》。
2. B公司退还购车款164,900元,原告退还车辆。
3. 驳回原告对丛某的连带责任请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六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法院认为B公司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应退还购车款,而丛某作为C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车辆代购合同》已履行完毕,且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连带责任情形,故不承担连带责任。
· 代理丛某参与诉讼,提出答辩意见。
· 为丛某辩护,主张其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 法院判决支持了杜听平律师的部分辩护意见。
此案例展示了杜听平律师在代理丛某过程中的专业能力和辩护策略,最终法院判决也体现了其辩护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