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黔0181民初6725号
杜听平
特别授权代理
· 原告:龙某某,男,汉族,1969年8月23日生,住贵州省清镇市卫城镇关坝村龙家湾组。
· 被告:向某某,男,彝族,2000年4月16日生,住贵州省清镇市卫城镇凤凰村向家寨组;向某某2,男,汉族,1971年3月11日生,住贵州省清镇市卫城镇凤凰村向家寨组。
· 第三人: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息烽支公司、苏某某。
2023年6月18日,向某某驾驶贵A8T70P号小型轿车追尾龙某某驾驶的三轮载货摩托车,造成龙某某及苏某某受伤。事故经贵州省清镇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向某某承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龙某某与向某某、阳光财险贵阳支公司、苏某某签订《一次性调解赔偿协议书》,但原告认为该协议违背真实意思,存在重大误解,请求撤销并重新判决赔偿。
1. 撤销2023年7月17日签订的《一次性调解赔偿协议书》。
2. 判决被告向某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291319.82元。
3. 判决被告向某某2对被告向某某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4. 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 事故时间:2023年6月18日5时6分许。
· 事故地点:清水线12公里500米站织路与站环西路交叉路口。
· 事故责任:向某某负全部责任,龙某某及苏明凤无责任。
· 保险情况:贵AX号小型轿车在阳光财险息烽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 协议内容:交强险限额内赔付198600元,其中180000元为人伤伤残赔款,600元为物损。
· 协议履行:阳光财险贵阳支公司已支付198600元,向某某垫付20000元。
· 鉴定结果:龙某某因交通事故致多处伤残,评定为八级、九级、十级伤残。
1. 赔偿金额:被告向某某应赔偿原告龙某某279903.04元。
2. 驳回其他诉讼请求:不支持原告要求撤销《一次性调解赔偿协议书》的请求,向某某2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024年5月11日
· 代表原告龙某某提起诉讼。
· 提出诉讼请求并提供相关证据。
· 参与庭审并进行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