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管某某(管某某父亲)、代某某(管某某妻子)、赵某某2(管某某长女)、赵某某(管某某长子)
· 被告:苗某某、顾某某、柏某某、柏某某2、褚某某
· 案件类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案件编号:(2023)黔 0526 民初 4515 号
· 受理法院: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1. 立案受理:2023年5月24日,管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为苗某某和褚某某。
2. 中止审理:2024年1月9日,管某某死亡,法院裁定中止审理。
3. 恢复审理:2024年2月20日,管某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表示愿意以原告身份参加审理,案件恢复审理。
4. 庭审:2024年3月18日,法院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 原告主张:原告方认为被告苗某某等人应连带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131,905.98元。
· 被告辩称:
o 苗某某:主张其与其他被告共同承揽施工,不存在雇佣关系,不应承担责任。
o 顾某某:主张五人共同承包,安全责任自负。
o 柏某某:主张装载机是管某某操作,自己仅递材料。
o 柏某某2:主张五人共同承揽,安全事故自行负责。
o 褚某某:主张其与施工方签订协议,安全责任自负。
· 原告方:提交了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住院病历、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发票、电话录音、结婚证、户口簿复印件、居民死亡注销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证明、人民调解协议等。
· 被告苗某某:提交了协议书一份、转款凭证。
· 被告褚某某:提交了协议书(与被告苗某某提交的协议书一致)。
· 事故经过:2022年10月19日,管某某在搭建二层外墙架子时从装载机斗上掉落受伤,后因伤情严重导致脖子以下全身瘫痪,最终于2024年1月9日死亡。
· 鉴定结果:管某某因外伤致四肢瘫评定为一级伤残,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至评残前一日(即279日),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构成完全护理依赖。
· 协议书鉴定:协议书上的签名笔迹不是管某某本人书写,协议书对管某某不具有法律效力。
· 责任认定:被告苗某某、顾某某、柏某某2、柏某某对管某某的损伤应当承担共同赔偿责任,褚某某不承担责任。
· 赔偿金额:原告方因管某某提供劳务损伤死亡造成的损失总计894,563.50元,扣除被告苗某某垫付的医疗费和丧葬费,最终判决被告苗某某、顾某某、柏某某2、柏某某共同赔偿734,563.50元。
· 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5,759.00元,原告负担2,022.00元,被告负担3,737.0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被告负担。
· 代理原告:代表原告方提出诉讼请求,提交相关证据。
· 庭审参与:参与庭审,与被告方进行辩论。
·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为原告方争取最大利益。
本案中,代理律师杜听平通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诉讼策略,成功为原告方争取到了合理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