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时间:07:00-21:59 服务地区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作者:时间:2024-07-18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304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概述

案件名称: 许某某周某航刘某某张某杜某某周某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编号: 2024)黔05民终1523

审理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许某某周某航刘某某张某

被上诉人: 杜某某周某勋

代理律师:

· 许某某周某航刘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易、蒙伦艳(贵州圣伦达律师事务所)

· 张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江、崔仁静(贵州贵达(毕节)律师事务所)

· 杜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听平(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

· 周某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靖(贵州圣儒律师事务所)

案件背景:

· 受害者周某雄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遭遇严重致命伤害,最终死亡。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 撤销大方县人民法院(2023)黔0521民初6395号民事判决书,改判并支持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2. 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案件焦点:

1. 张某杜某某周某勋及受害者周某雄相互之间构成什么法律关系?

2. 周某雄的死亡是否为此次事故导致的结果,张某杜某某周某勋周某雄的死亡是否应承担责任?

3. 张某垫付的检查费和担架费是否应进行抵扣,张某周某勋垫付的丧葬费是否应进行抵扣?

案件详细内容

一审判决:

·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2023)黔0521民初63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张某周某勋周某雄的损害承担相应责任。

二审判决:

· 撤销一审判决,重新认定责任比例和赔偿金额。

· 认定张某周某勋之间形成承揽合同关系,张某具有选任过错,应对周某雄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认定周某勋周某雄之间形成提供劳务关系,周某勋周某雄的损害承担主要责任。

· 认定周某雄的死亡与本次受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上诉人未按医嘱将周某雄转上级医院继续治疗,存在一定责任。

赔偿计算:

· 医疗费:66000

· 误工费:9378.83

· 护理费:15277.11

· 营养费:2700

· 住院伙食补助费:2400

· 丧葬费:24831

· 死亡赔偿金:392110

· 被抚养人生活费:许某某10095.83元,周某航24230

· 交通费:500

· 精神抚慰金:20000

最终判决:

· 张某赔偿85128.41元,扣除垫付的11206.55元,还应给付73921.86元。

· 周某勋赔偿340513.66元,扣除垫付的17800元,现还应给付322713.66元。

代理律师杜听平的角色:

· 作为被上诉人杜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听平律师在本案中主要负责为杜某某辩护,主张杜某某不应对周某雄的损害承担责任。杜听平律师在二审中提交了相关证据,并对上诉人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最终法院认定杜某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
律师 已认证
  • 执业年
咨询律师
版权所有:IP属地:
技术支持:中华律师网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304 昨日访问量:

中华律师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中华律师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