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许某某、周某航、刘某某、张某与杜某某、周某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编号: (2024)黔05民终1523号
审理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许某某、周某航、刘某某、张某
被上诉人: 杜某某、周某勋
代理律师:
· 许某某、周某航、刘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易、蒙伦艳(贵州圣伦达律师事务所)
· 张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江、崔仁静(贵州贵达(毕节)律师事务所)
· 杜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听平(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
· 周某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靖(贵州圣儒律师事务所)
案件背景:
· 受害者周某雄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遭遇严重致命伤害,最终死亡。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 撤销大方县人民法院(2023)黔0521民初6395号民事判决书,改判并支持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2. 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案件焦点:
1. 张某、杜某某、周某勋及受害者周某雄相互之间构成什么法律关系?
2. 周某雄的死亡是否为此次事故导致的结果,张某、杜某某、周某勋对周某雄的死亡是否应承担责任?
3. 张某垫付的检查费和担架费是否应进行抵扣,张某、周某勋垫付的丧葬费是否应进行抵扣?
一审判决:
·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2023)黔0521民初63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张某、周某勋对周某雄的损害承担相应责任。
二审判决:
· 撤销一审判决,重新认定责任比例和赔偿金额。
· 认定张某与周某勋之间形成承揽合同关系,张某具有选任过错,应对周某雄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认定周某勋与周某雄之间形成提供劳务关系,周某勋对周某雄的损害承担主要责任。
· 认定周某雄的死亡与本次受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上诉人未按医嘱将周某雄转上级医院继续治疗,存在一定责任。
赔偿计算:
· 医疗费:66000元
· 误工费:9378.83元
· 护理费:15277.11元
· 营养费:2700元
· 住院伙食补助费:2400元
· 丧葬费:24831元
· 死亡赔偿金:392110元
· 被抚养人生活费:许某某10095.83元,周某航24230元
· 交通费:500元
· 精神抚慰金:20000元
最终判决:
· 张某赔偿85128.41元,扣除垫付的11206.55元,还应给付73921.86元。
· 周某勋赔偿340513.66元,扣除垫付的17800元,现还应给付322713.66元。
代理律师杜听平的角色:
· 作为被上诉人杜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听平律师在本案中主要负责为杜某某辩护,主张杜某某不应对周某雄的损害承担责任。杜听平律师在二审中提交了相关证据,并对上诉人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最终法院认定杜某某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