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A先生与被告B先生因民间借贷纠纷诉至广东省广州市XXX人民法院。原告A先生通过微信群聊认识被告B先生,并与被告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购买手机、酒和演唱会门票。原告通过微信和支付宝向被告支付了总计xxxx元的货款,但被告未按约定交付货物,后经协商同意退款。被告出具了《欠条》,承诺还款但逾期未全额偿还,原告因此提起诉讼。
· 姓名:A先生
·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婷婷(广东大诉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姓名:B先生
· 住址:河北省邢台市XXXX号
1. 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xxxx元及利息(自2023年4月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
2. 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 原告与被告于2023年3月1日至3月9日保持买卖合同关系。
· 原告支付货款xxxx元,被告未交付货物。
· 被告出具《欠条》,承诺还款xxxx元,实际已还xxxx元,尚欠xxxx元。
· 原告在诉讼中主张遗漏的款项及差旅费应计入欠款,法院未予支持。
· 被告B先生应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A先生偿还款项xxxx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 驳回原告A先生的其余诉讼请求。
· 本案受理费xxxx元,原告A先生负担xxx元,被告B先生负担xxxx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六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
· 作为原告A先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婷婷律师代表原告参与了诉讼过程,为原告争取权益。
本案展示了民间借贷纠纷中,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性。法院的判决体现了对合同履行和债务清偿的法律支持,同时也提醒当事人在经济往来中注意风险防范和证据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