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于原告刘某某多次催促被告某某能源有限公司支付款项未果,遂原告刘某某委托王冬梅律师,诉书写民事起诉状,整理好证据材料,将案件诉至人民法院。
经过开庭,最终法院支持了刘某某的大部分诉讼请求,判决限被告国投广东生物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原告刘恒成支付工程款1397373.35元及利息(从2002年6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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