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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黄某、卢某聚众斗殴罪

作者:时间:2024-04-02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623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为聚众斗殴罪,由王冬梅律师代理被告人卢某乙。2015年1月6日22时许,被告人卢某甲与刘某某在本市荔湾区西村好又多商场门口发生纠纷,经他人劝阻后双方离开。后刘某致电被告人卢某甲约其出面协商。同日23时35分许,被告人卢某甲纠集被告人黄某、卢某乙,分别持菜刀、铁管等器械去到本市荔湾区西增路小四川饭店门口,与卢某甲、刘某丙(已起诉)进行相互斗殴,造成双方人员不同程度受伤。

作为被告人卢某乙的辩护人,王冬梅律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对本案的定性没有异议;2、本案是因为对方的行为引起的,被告人卢某乙的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小;3、被告人卢某乙具有自首的情节,且是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4、斗殴双方互相赔偿,相互取得谅解。综上,请求对被告人卢某乙从轻或减轻处罚,并判处缓刑。

经过判决,被告人卢某乙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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