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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久拖不付的数百万货款,代理律师发函、谈判、同时采取保全等方式,庭前和解并支付完成。

作者:时间:2024-03-19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731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南京*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章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星星,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南京*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原告南京*钢结构有限公司于同年9月22日以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431元,减半收取计13715.5元,由原告南京*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海波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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