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名称:尹某与黄某、李某、邓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名称: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简易程序
审判时间:2022年8月22日
当事人信息
原告:
姓名:尹某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年*月*日
民族:汉族
职业:农民
住址:吉安市青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辉,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黄某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年*月*日
民族:汉族
职业:包工头
住址:吉安市吉州区
李某
性别:女
出生日期:19**年*月*日
民族:汉族
职业:员工
住址:吉安市吉州区
邓某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年*月*日
民族:汉族
职业:包工头
住址:吉安市吉州区
案件事实与诉讼请求
案件事实:
2018年5月23日,被告黄某、李某、邓某向原告尹某借款5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月利率为3%,并出具借条一份。
原告尹某实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于2018年5月23日向“***工程有限公司”账户转账30万元,于2018年5月24日向“符某”账户转账10万元,共计转账40万元。
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收无果,遂诉至法院。
诉讼请求:
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全部借款本金40万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18年5月23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4倍LPR利率3.85%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答辩
黄某:对借款40万元无异议,但表示与原告不认识,通过中间人涂武钦借款,并详细说明了借款用途和转账账户的原因。
李某、邓某:未作答辩。
法院审理与判决
法院审理认定:
被告黄某、李某、邓某向原告尹某借款的事实清楚,有借条和银行转账记录为证。
双方约定的借款月利率3%超出法律允许范围,应依法调整。
法院判决:
被告黄某、李某、邓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尹某借款40万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18年5月2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驳回原告尹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诉讼费用:
案件受理费10410元,减半收取计5205元,由被告黄某、李某、邓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