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立案时间:2023年3月6日
审结时间:判决书中审判员签署日期为2023年3月6日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当事人信息
原告(反诉被告):
姓名:蒋某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年*月*日
民族:汉族
住址:吉安市吉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辉,江西豫章(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姓名:欧阳某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年*月*日
民族:汉族
住址:吉安市吉安县
被告(反诉原告):
名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
案件事实与理由
原告起诉事实与理由:
2022年10月2日17时10分,被告欧阳某驾驶车牌号为赣D9***的小型客车沿X741县道行驶至吉州区兴桥镇泉塘村委会佑华山庄路口左转弯时,与原告蒋某驾驶的无牌三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欧阳某负主要责任,蒋某负次要责任。原告因交通事故产生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5610元,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保险公司答辩意见:
医疗费中584元属后续治疗费;
原告已70岁,不支持误工费;
护理费、营养费应仅计算住院期间;
后续治疗费偏高;
鉴定费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
财产损失无证据支持;
超出交强险部分原告应承担30%责任;
超出交强险限额的医疗费应扣除10%非医保费用;
不承担诉讼费;
已垫付8000元。
被告欧阳某答辩意见:
与保险公司答辩意见一致;
已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相关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偿。
保险公司反诉事实与理由:
因事故造成赣D9****小型客车受损,维修费用9350元已全额理赔支付。根据保险法规定,要求反诉被告蒋某按次要责任承担4205元维修费用。
反诉被告蒋某答辩意见:
要求提供合理合法的维修依据。
被告欧阳某答辩意见:
车辆维修费用属实,已向保险公司申请代位权。
法院审理认定的事实
事故经过:2022年10月2日17时10分,欧阳某与蒋某驾驶的车辆相撞,造成蒋某受伤及两车受损。
治疗情况:蒋某被送往井冈山大学附属医院接受治疗,共花费医疗费14583元,住院17天。
事故责任:欧阳某负主要责任,蒋某负次要责任。
鉴定意见:蒋某误工期3个月、护理期2个月、营养期2个月,后续治疗费8000元。
车辆维修:赣D9****小型轿车维修费用9350元,由保险公司全额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