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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中XXX合作社与甘肃高校XX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作者:时间:2024-06-19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584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

· 名称:榆中XXX合作社

· 法定代表人:赛某某

·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永俊、曹新民(甘肃维金律师事务所)

被告:

1. 甘肃高校XXX有限公司

争议焦点:

· 原告主张被告未支付货款239212.26元及逾期付款损失16486元。

· 被告甘肃高校XXX有限公司辩称合同未实际履行,拒绝支付货款。

法院判决:

· 确认合同有效,被告甘肃高校XXX有限公司应支付货款239212.26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自202277日起按年利率3.7%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

上诉信息:

· 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至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摘要:

本案涉及榆中XXX合作社与甘肃高校XXX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主张被告未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损失,而被告辩称合同未实际履行。法院经审理确认合同有效,判决被告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损失,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该案例体现了合同法律关系的确立与履行,以及合同违约责任的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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