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白 水 县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3)陕0527刑初98号
公诉机关指控:
白水县人民检察院以白水检刑诉[2023]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X等9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3年11月22日 向本院提起公诉。
2021年11月-2022年8月,陈XX使用本人7张银行卡,并组织使用唐海XX、XXX等其他八名被告人及刘X36张银行卡,共计43张银行卡进行“跑分”刷流水活动,支付结算金额共计814XXXX9681.26元,非法获利50000元;
唐海XX使用本人5张银行卡,并组织使用林X(南京银行卡)、XXX、唐X、唐XX、唐XX等五名被告 人及刘X25张银行卡,共计30张银行卡进行“跑分”刷流水活 动,支付结算金额共计509XXXX1657.73元,非法获利50000元;
XXX使用本人7张银行卡进行“跑分”刷流水活动,支付结算金额共计148XXXX5526.92元,非法获利5999元;
林X使用本人6张银行卡进行“跑分”刷流水活动,支付结算金额共计125XXXX9100.51元,非法获利6660元;
黄XX使用本人7张银行卡 进行“跑分”刷流水活动,支付结算金额共计126XXXX4819.14元, 非法获利23000元;
唐X使用本人4张银行卡进行“跑分”刷流 水活动,支付结算金额共计116XXXX6145.97元,非法获利5530元;
唐XX使用本人5张银行卡进行“跑分”刷流水活动,支付结算金额共计XXX.32元,非法获利5765元;
唐XX使用本人4张银行下近11 地分”刷流水活动,支付结算金额共计XXX.14 元,非法获利2800元;
刘XX使用本人3张银行卡进行“跑分” 刷流水活动,支付结算金额共计XXX.42元,非法获利2975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XX、唐海XX、XXX、林X、黄XX、唐X、唐XX、唐XX、刘XX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 实施犯罪,为获取非法利益,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 节严重,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 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唐海XX、XXX、林X、刘XX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处罚时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九名被告人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 起公诉。建议判处被告人陈XX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判处被告人唐海XX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 XXX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林X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黄XX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唐X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唐XX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唐XX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刘XX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另查明,1、2023年1月24日广东省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 红旗派出所民警在茂名市茂南区光华南路文XX排查时将被告人陈XX抓获;2022年11月24日经公安民警电话传唤被告人唐海XX投案自首,其到案后配合公安机关电话联系同案其余被告人,后XXX投案自首,唐海XX有自首、立功情节;XXX到案 后,配合公安机关的联系其他同案被告人,后被告人林X、刘XX投案自首,XXX有自首、立功情节;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 东城分局刑事侦查大队民警于2023年5月15日在东莞市南城街 道中信森林湖兰溪谷迎宾XX将被告人唐X抓获,16日在东莞 市南城街道XX将被告人唐XX抓获;2023年5 月15日被告人唐XX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站前派出所抓 获。2、被告人唐海XX退缴违法所得20000元、XXX退缴违法所得5999(6000元)、黄XX退缴违法所得18000元、唐X退缴 10000元、唐XX退缴10000元、唐XX退缴10000元、刘XX 退缴3000元、林X退缴违法所得6660元(法院)、XXX退还银行卡违法资金28277元(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X、唐海XX、XXX、林X、黄X 森、唐X、唐XX、唐XX、刘XX九人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其中被告人陈XX系犯罪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对其组织使用的全部43张银行卡支付结算金额及违法所得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海XX应 当对其参与组织的30张银行卡支付结算金额及违法所得承担刑事 责任。被告人XXX、林X、黄XX、唐X、唐XX、唐XX、 刘XX对各自提供银行卡的支付结算金额及违法所得承担刑事责
任。九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其中被告人唐海XX、XXX、林X、黄XX、唐X、唐XX、唐XX、刘XX有退缴违法所得 情节,被告人唐海XX、XXX有自首、立功情节,被告人林X、 刘XX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对各被告人从轻、从宽处罚。根据各 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综合予以判处。公诉机关调整后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对被告人唐XX、林X辩护人提出二被告人系从犯的意见于法有悖,不予采纳。对各辩护人的其余意见酌情采纳。结合社区矫正 机关意见可对被告人唐X、唐XX、唐XX、刘XX宣告缓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 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 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 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 一 日折抵刑期 一 日,即刑期自 2024年1月8日起至2025年4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
即缴纳);
全律师说法:
一、帮信罪立案标准
帮信罪的立案标准包括:
1、客观上实施了为他人提供互联网接入、或者服务器托管以及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行为;
2、主观上为故意,即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犯罪提供上述客观方面的帮助行为。关于明知的认定,除了行为人直接承认其具有明知之外。
帮信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犯罪主体方面。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年满16周岁;
2、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自己为他人实施的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助的行为;
3、所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管理秩序;
4、客观方面表现为。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帮信罪的量刑标准
1、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单位犯帮信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若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帮信罪怎么争取轻判,能判缓刑吗
争取缓刑需要满足下列宣告缓刑的条件,同时对满足缓刑条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1、犯罪情节较轻;
2、有悔罪表现;
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一般的刑事犯罪可以从以下方面去争取判缓刑:
1、争取认定自首
2、争取认定坦白
3、认罪悔罪
4、积极退赃、退赔
5、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6、争取认定为从犯
7、争取立功
8、犯罪时是否是未成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