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乌当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
(2023)黔 0112 民初 3803 号
原告:毛某,女,壮族,1996年8月20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百花坪巷8号3单元附12号,公民身份号码522xx242。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听平,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710459570,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乌当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
毛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63552.74元。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 时间:2023年4月25日17时14分许
· 地点:马百线高新北路新天药业门口路段
· 事故:毛某驾驶小型客车与陈纪强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毛某和陈纪强受伤。
毛某投保了“途顺家安-随心版”组合保险,包括意外伤害身故、残疾给付等,保险期间为2023年2月8日至2024年2月8日。
贵州名鉴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毛某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100日、护理期75日、营养期45日。
· 支持:残疾赔偿金82172元、医疗费15843.68元。
· 驳回: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其余诉讼请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
· 代表原告毛某提起诉讼。
· 参与庭审,提出诉讼请求。
· 提供证据,包括事故认定书、保单截图、医疗记录、鉴定意见书等。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残疾赔偿金和部分医疗费,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和被告分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