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编号:(2024)黔0103民初7971号
原告:李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听平(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华(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B中心支公司
第三人:湖北A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案件事实:
李某某从事美团外卖送餐工作,于2023年11月12日购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B中心支公司的商业保险。
同日,李某某在送餐过程中遭遇交通事故,造成右内踝关节骨折,被认定为十级伤残。
保险合同内容:
保险期限:2023年11月12日8时47分至2023年11月13日1时30分。
意外伤害身故或残疾保额:60万元。
意外医疗保险限额:5万元。
事故责任认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李某某无责。
司法鉴定结果:
李某某因事故致右内踝骨折,遗留功能部分丧失,评定为十级伤残。
误工期100日、护理期50日、营养期80日。
后续诊疗项目费用6500元。
原告诉讼请求:
要求被告支付保险赔偿金149815.06元。
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太平洋财保四川分公司辩称保险赔偿范围仅限于意外医疗及伤残,其他费用不在赔偿范围内。
法院判决:
认定太平洋财保四川分公司未尽到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
判决太平洋财保四川分公司支付原告李某某保险金143115.06元。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用:
案件受理费1648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至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