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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执法行为不当致人损伤,城管执法局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时间:2024-03-12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594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详情

      2022年8月某日,某市城管局执法人员在该市一路段清理流动摊贩时,与该摊贩发生争执,碰撞到在此处买菜的李某,导致李某摔倒受伤,后李某被送往医院救治,出院后,李某与该城管执法局协商赔偿,但该局提出,李某的受伤非城管人员导致,系围观群众碰撞导致,后协商未果,李某委托本律师将该城管执法局起诉至法院,要求该城管执法局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该城管执法局辩称:执法人员与李某相距甚远,两人不存在任何的肢体接触,造成李某摔倒的直接外力系围观路人的后退、挚肘行为导致,与执法人员的行为并无任何关系,李某的受伤和城管局行使职责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此外,本案系第三人行为造成,应当由第三人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如果判决执法局承担赔偿责任,将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执法局将无法履行职责。

      本律师认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执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善意文明执法是对执法人员最基本的要求,该名执法人员在人群密集区域罔顾周围群众人身财产安全而横冲直撞般的执法,不仅违法,更违背了执法单位原有的初心和使命,失去了国家和法律赋予该执法局执法权的根本意义。因此,履行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并不能以牺牲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代价,这不该是其推卸责任的理由。此外,该执法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时未全程开启执法记录仪,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存在违法行为。还提出其他抗辩意见,本律师均予以回应。最终,法院支持了李某的诉请,判决该执法局赔偿李某相关经济损失。

2、点评

      本案的成功代理,在于笔者对案发时相关证据的积极收集,在笔者介入后,第一时间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取了案发现场相关视频监控,固定了客观证据,即使该执法局自始至终概不认可其违法行为,在客观证据面前,法院最终判决李某胜诉,索赔成功。

3、建议或意见

      对于城管局而言,善意文明执法应该贯穿于执法的全过程,在执法时应采取执法记录仪全程开启,保障执法过程的有据可查,在执法时应保障群众人身财产安全,不可暴力执法,否则不仅可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相关责任人还可能受到行政处分,行为人甚至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摊贩或者群众而言,对于城管执法有监督权,在城管行为违法时,应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做到守法和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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